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中专文化,镇江市**局特警支队辅警,住镇江市丹徒区**苑**栋**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5****小型轿车沿本市京口区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口区政府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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