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长沙**餐饮有限公司芙蓉区精品酒楼员工,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长沙市望城区**大道与**路交叉路口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41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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