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村,住**镇**村下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小型汽车,在张家畈镇张门口村冯家坳路段行驶时,与冯某某驾驶的东风牌小汽车发生刮擦,造成冯某某软组织挫伤,冯某某随即报警,丁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丁某某承认自己饮酒后才造成刮擦事故。经当场使用酒精测试仪测试,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经抽血化验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28.18mg/100ml。
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冯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