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受贿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枣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51********,汉族,中专文化,原枣阳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街**号**栋**室,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因涉嫌受贿罪,2007年8月3日我院决定对丁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枣阳市公安局对其网上通缉。2019年11月1日,我院对丁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撤案,同日枣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其丈夫曹某某(已判决)担任枣阳市**局**职务期间,伙同曹某某在干部提拔、岗位调动和其他业务往来中,先后非法收受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贿赂五次,现金和物资折款共计4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0年7、8月份的一天,枣阳市**局**检验站**孙某某,为得到曹某某工作上的关照,在丁某某、曹某某的家中,送给丁某某一台价值4300元的彩色电视机,丁某某收受后将此事告诉了曹某某。2001年底的一天,孙某某又到丁某某、曹某某的家中,送给两人一台价值1700元的海尔抽油烟机。

2.2001年秋的一天,个体户李某某为了感谢曹某某同意其承建**家属院单元楼装修工程以及方便今后结算工程款,在丁某某、曹某某的家中,送给丁某某30000元现金。丁某某收受后将此事告诉了曹某某。

3.2002年9月底,枣阳市**局**周某某为了在报销医疗费以及工作方面得到曹某某的关照,在丁某某儿子结婚前几天,在枣阳市**局家属院内将装在礼包的5000元现金送给了丁某某。丁某某收受后将此事告诉了曹某某。

4.2001年11、12月的一天晚上,枣阳市**局稽查大队**王某某,为能获得职务上的提拔,在丁某某、曹某某的家中,将用牛皮信封装好的5000元现金送给丁某某。丁某某收受后将此事告诉了曹某某。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向枣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枣阳市**家电商场证明、人民路**专卖店证明、被调查人丁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关于收缴涉案款物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依法对丁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受贿赃款4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