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81********,回族,中专文化,成都**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吉林省松原市人,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 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况 烨,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成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谎称以投资科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乐**公司)名义让被害人厚某某向周某某的账户(账户号62270036212********)转账60万元,厚某某于2017年2月4日、2017年2月5日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星巴克咖啡店通过手机银行向周某某转账人民币60万元。后丁某某又以科乐**公司上市为由要求厚某某转账70万元,厚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万达广场星巴克咖啡店向丁某某622848046996********的个人账户转入70万元。丁某某收到厚某某转账的130万元后分别用于还欠款、还房贷、消费及华美**公司的营运,未将钱用于投资科乐**公司。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丁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依法返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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