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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胡同**,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1日、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6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公司法人孙某某借来公司的营业执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冒充**公司副经理,取得**医院张某乙等人的信任之后,达成合作意向,由**公司投资建设新乐市**医院。校某某代表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算承揽新乐市**医院的工程,2017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等人在正定县二五六医院附近一茶馆内与校某某签订河北医养基地新乐市**医院建设施工合同,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收取校某某15万元保证金,经调查**公司并无合同专用章,合同书上的印章系伪造。目前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家属退赔校某某14万元,取得了校某某对张某甲及丁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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