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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区*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8日22时至2015年9月9日8时许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酒店**房内,容留冯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5年9月9日8时许,海府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酒店**房内有人吸食毒品,民警赶往现场后将丁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邓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侦查,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酒店**房是丁某某花了400元人民币开的房间,丁某某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嫌疑。2019年5月16日,民警对丁某某进行审查,丁某某对其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酒店**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至9日期间受朋友邀请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酒店**房参与聚众吸毒后被抓获,现场未查获毒品,经一次补查发现是一名叫黄某乙的人开房,但未找到该人,仍未查清何人提供的毒品。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2015年无罪供述与2019年有罪供述相互矛盾,经过承办人和公安机关最近一次讯问,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全盘翻供,拒不承认其容留他人吸毒,称参与聚众吸毒,未指使他人开房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一次有罪供述,其余参与吸毒者均称也不清楚开房人和毒品提供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指使他人开房容留他人吸毒。因此次有罪供述系孤证,且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已翻供,与其他证据未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如有扣押的涉案款物,请退还被不起诉人丁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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