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7********,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住固原市原州区**南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2月0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上,家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的丁某甲和母某某在喝酒期间,发生撕打。丁某甲就给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电话告知其被母某某殴打。2月6日凌晨0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刀子,打电话叫来丁某乙,从固原市原州区康居新区开车来到原州区**乡**村,打电话叫来丁某丙,后与丁某甲一同到母某某家门口。丁某甲用脚踢母全才的家大门,母某甲把大门开开后,受到惊吓便倒在地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拿出刀子要找母某某, 被丁某乙和丁某丙两人制止。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补充侦查,现已查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为了泄愤持凶器来到被害人母某某家,并未用凶器对被害人母某某和母某甲进行恐吓和殴打。依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因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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