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安岳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邓某某、陈某某、覃某某、李某某等11人(均已判决)共同在安岳县兴隆镇利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设置流动赌博堂子并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明知邓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于2019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将其位于安岳县兴隆镇大成街租住的房屋提供给邓某某等人使用。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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