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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5********,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路**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0年8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至9月和2015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先后多次在益阳市**路洛神茶楼开设赌场,邀集谭某某、卜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丁某某从中抽水盈利,涉案金额数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本案证据包括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举报人卜某某及其提供的七位参赌人员或知情人员的证言,其中只有证人谭某某证实洛神茶楼里有斗牛和抽水的情况,但其证实丁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与卜某某证实丁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不同,其他六位证人均证实洛神茶楼无“斗牛”情况或不知情,举报人卜某某后来也称其举报内容不实,现在以病重为由拒绝接受调查,丁某某供述其洛神茶楼无赌博抽水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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