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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48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唐某某经事先商量,由丁某某提供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住房供他人开设赌场7次,期间抽头获利至少7000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分得26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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