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上**自来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至2019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为非法谋利,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家中通过“bet365”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账号,利用该赌博账号多次为赌博人员宋某某、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等人投注并从该赌博网站每月获取人民币150元或300元的返水。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某、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的证言,赌博网页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的事实。
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到案情况。
3.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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