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1月20日该局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朱某某以流动的方式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酒店、**等酒店开房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2020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朱某某又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房、**房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张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杨某某等人转转麻将时被民警抓获。从2020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共获利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的其抽头渔利金额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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