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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抢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队,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抢劫犯罪,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583****。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2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为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彭某某(已判刑)带着卖淫人员刘某某至雨花区香*栋1单元2**房进行卖淫,在该房间内,因受害人孙某某没有看上刘某某,拒绝交易嫖娼,彭某某则以带了着刘某某上门为由,通过口头威胁的方式,向孙某某索要600元的“单钱”,在受到威胁后,该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该彭600元。随后,彭某某又向该孙某某索要500元的“服务费”,被该孙某某拒绝,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后该彭某某用随声携带的伸缩铁棍将该孙某某的头部打伤。事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彭某某、刘某某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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