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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职业: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光术,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生效,判决丁某某对被告四川**投资股份公司向袁某某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6月20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8月7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

2018年12月25日,丁某某与案外人员陈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达成诉讼和解,民事调解书确定陈某某对丁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2月1日陈某某申请参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配。2019年2月14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撤回拍卖。2019年4月17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019年10月23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丁某某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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