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66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集团**,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判决: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村**号**门******研究所。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经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判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本市海淀区**村**号**门房屋腾空并交还中国**研究院**研究所。因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未履行判决,中国**研究院**研究所于2018年1月17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淀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立案执行终审判决。后海淀法院多次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均拒不执行相关判决。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相关判决在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家属协助下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判决书、海淀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邮寄单据、执行笔录、证人某某某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应当执行判决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2.海淀法院结案证明,证明2019年8月7日,中国**研究院**研究所申请执行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相关民事判决、裁定已执行完毕、社会矛盾已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