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独资注册成立佛山市**鞋业有限公司经营至今,全厂员工有38人。自2017年开始丁某某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持续亏损,故与工人达成以息借贷部分工资的形式一直拖欠工人工资没有支付。2020年3月11日郑某某、刘某某及禹某某等38名工人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丁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同年3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约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丁某某确认了其拖欠郑某某、刘某某及禹某某等38名工人2018年9-12月以及2019年8月、10月-12月工资共人民币481742元的事实。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丁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丁某某在限期内仍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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