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96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4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黄岩区**街道**路**号经营台州市黄岩**模具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7年12月份期间,因公司经营不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逃避的方式恶意拖欠周某某、余某某、解某某、戴某某、符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等9名员工工资共计22万余元,且经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路桥区**小区*号楼***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支付了各被害人的工资,该9名员工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汇总表、手机截图、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指纹考勤机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余某某、解某某、戴某某、符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符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无故意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目前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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