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街**号,系陇西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陇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登记注册了陇西县**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丁某某先后雇佣李某某等13人为该公司员工。2018年11月10日该公司停止运营,尚拖欠李某某等13人2018年8月至11月工资共计54742元。2018年12月20日,李某某等13人向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投诉。2019年1月28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向陇西县**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未按期改正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2019年3月25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陇西县公安局,2019年4月9日陇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丁某某于同年7月、12月分两次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54742元全部支付完毕。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已全额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再无其他严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同意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为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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