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职业;个体经营,家住上饶市铅山县**镇**场,于2019年5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3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份经营乐平市“某某某饮食店”期间,雇佣员工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后由于经营亏损,于2019年2月份在未付清张某某、徐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共计61304元)的情况下将“某某某饮食店”关闭,失去联系。张某某、徐某某等22名员工到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于2019年3月6日下发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并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丁某某无果。乐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支付了该22名员工的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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