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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 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舒城县**镇**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5年9月19日、2010年5月26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 3月29日凌晨 ,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58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盗窃而来的万佛湖****工地砂石混合料610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5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镇**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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