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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12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泾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无正当理由,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盗窃的书画纸,共计135刀。其中四尺书画纸(仿古)75刀、四尺书画纸(宣)35刀、四尺书画纸(佛教黄)10刀、70×240书画纸(仿古)15小刀。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825元。  

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6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泾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泾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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