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乡**村**组**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路**段**花园小区**店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丈夫饶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系情人关系。饶某某与汤某某因闹分手发生争吵,汤某某将二人的关系告诉丁某某。饶某某得知后,也将二人的关系告诉汤某某丈夫。2020年4月28日20时许,汤某某与女儿来到饶某某的超市,双方发生纠纷,丁某某、汤某某二人相互殴打,之后汤某某倒地致腰椎等部位受伤(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达成和解,赔偿汤某某人民币伍万元并取得汤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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