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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迎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服装店内因房屋租赁问题与房东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扭打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用陶瓷杯敲打李某某的头部,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接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本院主持以及人民监督员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家属当场赔付被害人,被害人亦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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