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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马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尖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琐事在尖山区**马路**桥下公交车**队**站内发生口角,何某某用石头击打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丁某某将何某某推倒,何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何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尖山分局认定的丁某某伤害何某某的行为与何某某拿石头伤害丁某某的行为之间,因作案工具、过程、时间点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排除防卫的合理怀疑,且不能得出故意伤害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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