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街**号,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街**号**公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下午3点多,在南阳市宛城区**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因张某某将前男友丁某某所有联系方式拉黑,丁某某在停车场等张某某,后因言语不和,丁某某将张某某从车上拽出后拽倒在地,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用拳头打张某某头部、身上,用膝盖顶张某某头部,致使张某某左侧锁骨受伤,张某某也还手用高跟鞋打丁某某头部、身上。后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某不再追究丁某某一切责任,并签订了谅解书。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存在如下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1、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2、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对方损失;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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