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回。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城****广场**KTV***包厢内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被连某某、张某某等人拉开,张某某将丁某某带至包厢外,不久后丁某某又回到包厢内和张某甲互殴,致张某甲鼻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同日,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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