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怀宁县**局**,中共党员,家住怀宁县**镇**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上午10 时许,丁某某前往汪洋村廉租房,看见其女友查某某坐在车辆(皖H*****)驾驶座,查某某前夫詹某甲及女儿詹某乙坐在该车后座,车辆启动后撞向一旁廉租房墙角,停车后詹某甲下车,丁某某上前与詹某甲言语不和引发冲突,用拳头对詹某甲的头、面部击打数拳,两人在拉扯中倒地,詹某甲背、股部着地,丁某某倒地压在詹某甲身上,后查某某上前劝架,两人各自分开。丁某某因上衣被扯坏,遂将上衣脱去,准备回到自己车上(皖H*****)拿衣服,詹某甲上前再次与丁某某发生拉扯,丁某某用拳头击打詹某甲头、面部数拳后各自分开。随后,丁某某与詹某甲在汪洋廉租房13号楼1单元1楼楼梯道再次发生冲突,丁某某用拳头击打詹某甲面部,詹某甲拉拽丁某某衣服,两人倒地后互拽僵持,后被人拉开。随后,詹某甲家属赶到现场并报警。怀宁县公安局马庙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丁某某带至马庙派出所调查。
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詹某甲因外伤致其左侧第3、4前肋骨骨折,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詹某甲因外伤致其骶5椎体骨折,骶5椎体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詹某甲左眼部外伤史明确,左眼外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丁某某和詹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詹某甲损失人民币818032.24元,詹某甲对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4.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查、侦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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