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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黄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存在不当男女关系,2020年9月5日13时许,在武义县**街道***面包店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从面包店操作间拿来一根做面包用的塑料棍,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的头部、肩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武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认定本案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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