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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6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家因宅基纠纷与前面邻居丁某乙发生争执,丁某甲和叔叔丁某丙(另案处理)、父亲丁某丁与丁某乙发生厮打,丁某丙、丁某甲将丁某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丁某乙的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丁某丁赔偿丁某乙现金39000元,丁某乙对丁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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