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盗窃、流氓1980 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妨害生产秩序1984 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 1月25日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 月19 日上午,在苏州市姑苏区**** 幢楼

下,因电动车停放问题,赵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

程中,丁某某用手甩向赵某某,致使赵某某倒地受伤。2018年10 月12 日,经鉴定赵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书面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等;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