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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国际人行道上,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丁某某与王某某扭打在一起,丁某某的朋友淮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另处理)见状上前帮忙殴打王某某,将其抱摔在地并用手勒住王某某脖子,丁某某随即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右手大拇指骨折。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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