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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4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盐田河镇******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盐田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0时许,在麻城盐田河镇**村,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因本垸子里一棵梓树的归属问题起争执并发生揪扯,在此过程中,丁某某推了夏某某一掌致其跌倒摔伤,经鉴定,夏某某左侧坐骨上下支骨折(2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受害人夏某某5.5万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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