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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某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前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丁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9年8月31日,张某某接受丁某某赔偿1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且因邻里纠纷引起肢体冲突,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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