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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56********,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镇,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与刘某乙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为便于贷款购房,于2016年8月登记离婚,之后一直共同生活(2018年刘某甲怀孕)。期间,刘某乙与被害人魏某某交往,被刘某乙母亲丁某某、刘某甲知道,曾找魏某某交谈要求与刘某乙断绝往来,至2019年5月1日下午,丁某某与刘某甲到**区**街**号魏某某经营的店内,丁某某用鞋底殴打魏某某头背部,刘某甲趁机从后侧拽魏某某头发,致魏某某蹲坐在地,导致第四骶椎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到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31日双方自愿调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依法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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