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10日至8月9日)。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和任某某、丁某乙(均已判刑)等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南门处摆宵夜摊,与在该夜摊消费的被害人袁某某因上菜速度快慢问题发生口角互相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以手脚和啤酒瓶殴打,任某某持菜刀砍伤袁某某手腕、背部两处(经伤势鉴定,为轻伤二级),丁某乙持啤酒瓶殴打袁某某头部(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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