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睢县**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9日20时,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姐姐丁某乙在睢县**乡**小区门口,被驾驶出租车的被害人肖某某撞伤,丁某甲得知情况来到**小区现场后,因对肖某某处理事故的态度不满,将肖某某打伤。经鉴定,肖某某的右侧鼻骨和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28日丁某甲向睢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23日,丁某甲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肖某某5万元,肖某某不要求追究丁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