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4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唐某某、王某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合伙人,二人与郭某某一起共同经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街***理发店。2020年5月3日下午,丁某某与张某某一起从宁夏银川市开车来到鄂托克前旗找朋友李某某、赵某某耍,当天晚上四人在赵某某位于鄂托克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吃饭喝酒。喝酒至当晚22时许,张某某提议要去KTV唱歌,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三人下楼准备去KTV,赵某某在家中休息。张某某等人下楼走到**小区门口附近时,李某某称KTV较远不想去,张某某从李某某手中拿走车钥匙,准备去开车,李某某、丁某某在**小区附近等待。5分钟后,张某某仍未返回,丁某某和李某某便一边呼喊张某某名字一边原路返回寻找张某某,李某某还回到赵某某家中寻找,但是张某某没有返回赵某某家中,随后赵某某也陪同李某某下楼寻找张某某,三人从赵某某家单元门口出来时,丁某某生气道:“如果找到张某某打死他”,忽然张某某从单元门口附近停放的两辆车中间缝隙处出来,并喊着让丁某某打他,丁某某与张某某开始互相殴打,赵某某、李某某站在两人中间拉架,拉架过程中赵某某被二人误打倒地,李某某过去查看赵某某时,丁某某在张某某左侧嘴角处打了一拳,致张某某向后倒地,倒地时张某某头部碰到地面上,发出“嘭”的响声,倒地后张某某躺在地上不动,呼吸急促,李某某、丁某某上前查看时发现张某某嘴角处有血迹,但是丁某某等人喊张某某名字时,张某某没有反应。此时家住**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赛某某听到有人打架的声音,走到自家南侧窗户边查看时发现**小区**号楼和**号楼中间水泥路上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随后赛某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向在场的赵某某、李某某了解事情经过,李某某和赵某某谎称张某某系酒后骑车摔倒所致,随后民警联系了120救护车,120救护车到场后,民警陪同李某某、赵某某、丁某某一起将张某某送至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救治。

2020年5月3日23时40分,张某某被送进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急救室,医生高某某给张某某做了初步检查,因张某某仍处于醉酒状态,不配合检查,遂给张某某开了一些醒酒护胃的药,给张某某输液。5月4日0时27分,医生要对张某某进行B超、脑CT检查时,丁某某阻拦医生不让检查,称其朋友张某某只是喝醉酒了,0时33分,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医生让丁某某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4时36分,丁某某看到张某某想上厕所,于是扶着张某某到急诊科卫生间小便池旁,随后丁某某走到卫生间门外走廊处等待,期间张某某在卫生间摔倒,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护士白某某听到有人倒地声音走到卫生间门口查看时发现张某某侧躺在卫生间地上,询问怎么回事,丁某某称是朋友喝醉了,之后丁某某又将张某某扶回急救室休息。5月4日6时许,丁某某带着张某某离开了鄂托克前旗人民医院返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二人合伙经营的**理发店二楼的宿舍。此后张某某伤情愈发严重,吃饭需要人喂、上厕所需要人扶,丁某某与郭某某二人轮流照顾。5月7日下午,张某某开始出现抽搐现象,丁某某与郭某某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当晚21时许,张某某被送进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室进行了开颅手术,5月8日早上张某某做完手术后被送进ICU重症监护室。此后,因张某某救治花费较大,丁某某希望李某某、赵某某能够承担救治费用,于是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表示此事与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承担费用,并挂断电话,此后丁某某就无法联系李某某,丁某某无奈只能拨打敖勒召其派出所电话,希望派出所帮忙联系李仕伟和赵洋,**派出所民警遂对李某某、赵某某进行了询问,二人陈述案发当日系丁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了打架,其二人当时为了维护朋友,故向民警说了假话。**派出所遂依法调查了丁某某与张某某打架过程,并于2020年5月10日依法对丁某某作出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随后民警又到宁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调取了张某某入院记录,记录显示:张某某入院时有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中心性脑疝、多发颅骨骨折、头皮血肿。

2020年7月28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依法聘请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银川分所对张某某伤情程度、致伤时间推断进行了鉴定,经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某头部受钝性外力(如拳击、跌地)作用致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2、被鉴定人张某某头颅损伤造成脑挫裂伤、颅骨骨折、亚急性颅内出血,应为5月3日头部受钝性外力(如拳击、跌地)所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