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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盐业路附近的路边停车场,因收费员贴单失误,错缴了停靠在其车前的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奔驰苏A8****停车费,后和收费员商量退钱无果。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误以为是陈某某所为,遂用车钥匙将该车从发动机盖沿着右侧车门划至后保险杠处,造成该车辆发动机盖、右侧前门、右侧后门、右侧后翼子板、后保险杠、后门共计六处划损。经维修计算,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4299.98元。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全部损失,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且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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