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9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街道**村委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因土地问题与王纲村**丁某乙发生争吵,丁某甲在丁某乙办公室内将茶几掀翻,又拿装饰用的石头将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屏砸坏,还将丁某乙的苹果手机摔坏,之后丁某甲又在村委会院内,用铁锹砸碎丁某乙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12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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