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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敲诈勒索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80年**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苑**号,住户籍地。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3月20日、6月3日两次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开始李某某租用丁某乙位于平罗县城鼓楼东北角门面房用于经营药店,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按期付给丁某乙房租八万元,双方租赁合同履行至2008年5月止。2009年丁某乙因诈骗罪、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8年丁某乙因聘请律师需要资金,在四川监狱服刑期间委托其妻子曾某某找李某某追要房租,经李某某某与曾某某协商达成协议,由李某某支付曾某某三年(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的房租共计24万元,曾某某证实收到了李某某24万元租金。2012年12月18日,丁某甲以李某某拖欠其鼓楼大药房房租为由,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其房租34万元。同年12月25日丁某乙保外就医释放后,得知李某某自2006年开始未征得丁某乙和丁某甲一方的同意,私自以每年50万元的租金将药店转租给杜某某,丁某甲于2013年3月19日,以案情有变为由撤回起诉。2006年至2013年5月,李某某将鼓楼大药房整体承包给杜某某管理经营,每年杜某某给李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包括药店经营资质、部分药品、货架使用费、房租等费用)。丁某甲撤诉后丁某乙直接找李某某讨要五年共计375万元的高额房租,经多次商量未果后,2013年9月25日,丁某乙将李某某及其父母约至金凤区六盘红餐厅继续商谈房租一事,期间丁某乙指使马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李某某现场报警后派出所调解处理。双方房租协商未果后,丁某乙又指使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到李某某父母居住的银川市兴庆区凯尔府邸小区、单元门口采取打横幅、举牌子、喊口号、缠随李某某出行等方式滋扰李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2013年9月28日张某甲、张某乙进入银川市兴庆区凯尔府邸小区李某某家中问李某某及其家属索要房租期间发生矛盾,丁某乙让丁某甲、丁某丙、马某某到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带走。2013年9月28日至9月30日,李某某被丁某丙、马某某、丁某乙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迫使李某某最终与丁某乙等人达成200万房租意向,并迫使李某某用兴庆府大院一套258平米的住房抵房屋租金100万元(该房产系李某某于2012年3月123万元购买,按揭贷款33万)。9月30日丁某乙等人将李某某带至农业银行金凤区支行,丁某乙给李某某垫付了33万元房屋按揭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被丁某乙拿走,丁某乙限定李某某15日内给丁某甲还款133万元,签订房屋抵账协议,将该套房产用于抵房屋租金100万元加33万房屋按揭贷款,如李某某15日内无法还清133万元,让李某某协助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将该套房产过户至丁某甲名下。2013年10月15日,因李某某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支付丁某乙133万元现金,丁某丙、丁某甲、马某某与李某某到银川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某位于兴庆府大院的住房),李某某以价格太低为由采取跳楼自杀的方式中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0月15日至10月19日,李某某分别向丁某乙、丁某甲支付133万元。截止2014年8月,李某某又陆续支付了丁某甲83万元房租并给丁某甲书写一张17万元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某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李某某索要未支付的房租具有其合理性,且从丁某甲将房屋收回租给杜某某的金额来看,丁某甲向李某某索要房租及房屋改造的违约金总额与之相当,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丁某甲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向李某某索要租金过程中,系丁某乙指使马某某要账,并且由丁某乙向马某某等人支付劳务费,在马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认定上,无证据显示丁某甲主观上与马某某等人有犯意联络,亦无证据证实丁某甲对李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丁某甲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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