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3********,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石门县**街道**组,现住石门县**街道**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朋友龙某某等人在石门县**街道**酒店旁**街的一家餐馆吃晚饭,席间,丁**武陵北街出发,往石门县**街道**花园小区方向行驶。当日23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石门县澧水大桥一桥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丁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117.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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