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4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签发“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内对购房面积按400元/平米的标准对拆迁对象给予安置奖励。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原系常德市武陵区七里桥10组村民,有购房补贴资格,2016年2月,丁某某以伪造购房资料骗取购房补贴资金,后获得购房补贴84000元。2019年6月28日,丁某某退还了全部的购房补贴款。
案发后,丁某某主动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丁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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