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小名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贫困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谷陇镇**村一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森林公安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向黄平县谷陇镇**村村委会购得位于谷陇镇**厂附近的一幅山林(小地名叫“**”),该幅山林由**村二组与张某某、张某甲共同共有,已被谷陇镇政府征收给谷陇镇**厂用于建设砂石传输带。谷陇镇**厂为建设传输带,办理了传输带占用到的山林的采伐许可证,但没有办理传输带左右两边未占用的山林的采伐许可证。丁某某购得该幅山林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杨某某将该幅山林全部砍伐,制成原木后雇请潘某某运输到黄平县谷陇镇**木业公司销售。经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现场伐桩进行逐一检尺勘验,丁某某滥伐马尾松伐桩共计151株、立木蓄积25.463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补植复绿,退赃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赃7000元,又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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