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滥用职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正定县**镇**路**号,现住正定县**园**号楼**单元**室,现任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街道办事处**委员、**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房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某某作为正定新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负责**社区宅基地危漏房屋先予征收工作中,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致使**社区居民申某某(另案处理)在不符合危漏房屋先予征收条件下,使用伪造的宅基地交款收据作为宅基地权属证明取得拆迁安置资格,并分别于2016年11月份和2017年3月份获得安置补贴及奖励人民币144482.08元和**社区**区**号楼**单元**室及**室安置房屋两套及附属车位、小房。经鉴定,上述安置房屋以及附属车位、小房价值共计人民币1383525元。何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房某某、丁某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528007.08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