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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2015)********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3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将案件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重量为4450KG未经检疫合格的牛肉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售往苏州地区,后在苏嘉杭高速被苏州市吴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售价32元每公斤,涉案价值142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经营连云港市赣榆县**牛羊肉冷藏销售店期间,接刘某某和于某某订单后,从山东淄博采购11头活牛并运输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家中进行屠宰,将牛肉用泡沫箱和蛇皮袋进行分装。2019年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雇佣司机韩某某将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4450KG牛肉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赣马镇售往苏州地区,在苏嘉杭高速吴中出口处被苏州市吴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涉案牛肉价值人民币142400元。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退回补充侦查,因未对查获的牛肉进行实质性检验检疫和鉴定,证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生产、销售的牛肉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问题的证据不足,故认定其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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