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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大丰区**街道**花园****。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从不正规渠道购得5瓶“华佗生精片”保健食品,在明知该保健食品无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将该保健食品放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刘某某(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丈夫)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由其售出1瓶。经鉴定,名为“华佗生精片”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销售的华佗生精片”保健食品与送检产品的同一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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