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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技术研究院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先后四次到东营市东营区**小区**超市和东营区**小区**超市盗窃白酒、梭鱼、杂粮、火腿肠、蜂蜜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80 元。 经鉴定,丁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山地自行车、运动鞋、外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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