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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刑不诉〔2023〕8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9********,**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3年5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2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宿舍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从其挎包内的黑色手提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700元,藏匿于宿舍杂物箱下,后于3月29日将赃款丢弃到刘某某衣柜旁。2022年9月19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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