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9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楼二单元603室,美团跑腿。2018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采用溜门进入的方式在嘉兴市南湖区中港城某室内,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的九阳牌电板煲一台,不锈钢碗、筷子、饭勺等物品。经价格认定,电饭煲价值人民币50元。
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另丁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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